申請人:沈某
被申請人:潢川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不服潢川縣公安局作出的潢公(X)行罰決字〔2025〕XXX號行政處罰決定,于2025年3月13日通過網(wǎng)絡方式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潢川縣公安局潢公(X)行罰決字〔2025〕XXX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及第二款規(guī)定“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不服的行政行為系潢川縣公安局作出,申請人所提行政復議申請的被申請人應當為潢川縣公安局,具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為潢川縣人民政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