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類型
其他行政權力
二、服務對象
行政機關
三、申請條件
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四、辦理依據(jù)
【行政法規(guī)】《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82號)第二十七條因城鄉(xiāng)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經(jīng)批準拆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guī)劃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規(guī)模。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五、申請材料
1.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申請報告(原件1份)。
2.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申請表(原件1份)
3.地方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材料(原件1份)
4.規(guī)劃部門對重建項目的意見(原件1份)
5.擇地重建公共體育設施的資料(原件1份)
六、辦理流程
1.申請人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四樓無差別綜合受理窗口或省市政務服務網(wǎng)進行申請,并提供申請材料。
2.在受理申請材料后,對內(nèi)容進行審查。核申請材料對象是否人民政府;申請附件資料是否符合對應事項。如所交材料齊全符合要求,啟動特殊環(huán)節(jié)進行輔助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和聽證,提出評審意見。
3.依據(jù)審核意見辦理結果,作出是否同意申請事項的決定。作出準予《同意申請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批復》決定的,簽發(fā)審批辦理結果;作出不予審批決定的,簽發(fā)《不予審批告知單》。郵寄至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到指定地點領取。
七、辦理結果
同意申請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批復
八、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專家評審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
九、辦理地點
1.現(xiàn)場辦理:信陽市羊山新區(qū)新七大道街道110號市政務服務中心四樓無差別綜合受理窗口,咨詢電話:0376-6369871。
2.網(wǎng)上辦理:信陽政務服務網(wǎng)。